作者nari900916 (nari90091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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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[敘薪] 釋憲案言詞辯論爭點題綱
時間Thu Nov 30 20:57:06 2023
案由:
為代理教師敘薪事件,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48號判決,所適用之中華民
國89年7月19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35條第2項等規定,及教育部87年11月30日台(87)人
(一)字第87129048號等函釋,有牴觸憲法第15條、第23條及司法院釋字第707號解釋之
疑義,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。
審查標的:
一、89年7月19日修正公布之《教師法》第35條第2項:「……代理教師之權利、義務,由
教育部訂定辦法規定之。」(系爭規定一)
二、103年8月18日修正發布之《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》第12條:「本辦法
未盡事宜,得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補充規定。」(系爭規定二)
三、新北市政府100年11月23日修正發布之《新北市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
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》第10點第1項:「代理教師依起聘時所具學歷及聘任資格敘薪。」
(系爭規定三)
四、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6年8月25日修正發布之《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立學校暨幼兒
園代理教師敘薪基準表》備註3前段:「代理教師按所具學歷、資格敘薪(如有職前年資
不予採計);……。」(系爭規定四)
五、教育部87年11月30日台(87)人(一)字第87129048號書函:「說明:二、未具合格
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不得比照正式教師……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,係代理教師敘薪之原
則,……。」(系爭函一)
六、教育部105年1月26日臺教人(二)字第1050009778號函:「說明:二、查本部87年11
月30日台(87)人(一)字第87129048號書函略以,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不得比
照正式教師……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,係代理教師敘薪之原則。……餘均由各該教育行
政機關自行訂定敘薪標準,……。」(系爭函二)
七、教育部105年4月1日臺教人(二)字第1050044815號函:「說明:三、……再查本部
87年11月30日台(87)人(一)字第87129048號書函略以,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
不得比照正式教師……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,係代理教師敘薪之原則。爰公立中小學代
理教師除未具各該教育階段、科(類)合格教師證書者,尚不得比照正式教師……採計職
前年資提敘薪級外,餘均由各該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訂定敘薪標準。」(系爭函三)
八、教育部105年11月3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121014號函:「說明:三、有關旨揭事項所聘
任之代理教師,其提敘規定說明如下:(一)按本部87年11月30日台(87)人(一)字第
87129048號書函規定可推得,具合格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得比照正式教師……採計職前年
資提敘薪級。考量各地方政府財政狀況不一,爰本案回歸由各地方政府秉權責訂定相關規
範。……。」(系爭函四)
爭點題綱:
一、系爭規定一之授權,是否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?
二、系爭規定二及系爭函一至四,是否違反司法院釋字第524號解釋所揭示之再授權禁止
原則?
三、系爭規定二至四及系爭函一至四,是否符合憲法有關教育事項之中央與地方權限分配
之規定?
四、系爭規定三、四及系爭函一至四,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?
五、系爭規定三、四及系爭函一至四,是否合乎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?有無侵害人民受憲
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?
https://cons.judicial.gov.tw/docdata.aspx?fid=2203&id=35117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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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 tomsam5304: 那政府的約僱人員也應該要比照公務人員敘薪? 12/01 15:21
推 roc1110: 樓上網友如果想幫機關的約聘僱人員争取權利,歡迎遞釋憲 12/01 17:52
→ roc1110: 案 12/01 17:52
推 m8403051: 看不懂為什麼會有爭點題綱5? 無理的要求不會影響結果嗎? 12/01 22:37
推 number89757: 謝謝會長一直為代理教師所作的努力 12/02 09:12
推 Kroner: EPA 12/02 09:12 推 m1432012165: 約雇用公務員雖是勞保,但印象中是有晉級的喔 12/03 03:02
推 tomshiou: 約僱公務員是真的跟著勞保走的 代理不是 12/08 07:12
推 probinglaw: 爭點題綱五和釋字第707號解釋法律保留的爭議有關 02/07 01:2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