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wagwag (破椅子吐麵)
看板car
標題Re: [閒聊] 新莊Volvo濫告消費者
時間Thu Dec 5 03:00:30 2024
※ 引述《MasterWindu (紫色光劍)》之銘言:
: 一次很差的原廠維修經驗
: 車廠跟保險公司要不到錢就來濫告消費者
: 提供大家參考這間車廠怎麼對待客戶的
: 跟車廠的所有文件都要好好留著才不會一年後挨告
: 補充說明:
: Volvo是說明台同意修車費,他們就修了
: 也因為明台同意出錢,所以我們客貼差額是0
: 且不用付錢就可以開走
: 但後來Volvo向明台請款時
: 明台發現對方車保額不足只有10萬
: 賠不了29萬,於是開始擺爛說明台審核說不行付
: Volvo 就希望我方先出錢再去找明台要
: 問題是我方簽的所有單據都是我方免付費
: 那我方何來付款的義務?我方根本沒同意出這筆錢
: 也因此明台擺爛中沒有找我們簽同意書
我先講我的看法:你必須要先付修車費,再去跟肇事者要求賠償保險不足的價差
肇事者願意付就算了,最壞情況可能要跟肇事者打官司。民事請求效期為兩年
如你所說,主要是因為肇事者保額不足,才導致保險公司無法全額支付修車費
那是對造跟保險公司的事。很多情況對方會全部推給保險公司處理,
那你也只能向肇事者提告逼他出面。
明台並沒有不理賠,但他們也只能理賠合約內肇事者強制險投保的金額。
==
我的車也是上個月才被一個倒車的睜眼瞎撞到(咪的還是個外國人,
當時還真的怕他跑了)。
我車靜止狀態非紅線,我方無肇責,現場初步針對車損部分拍照,
到警局作筆錄對方也無疑義。
之後我到外廠估價,車廠進一步檢測當時並未檢查出來的車損並拍照,
出估價單後我回傳給肇事者,肇事者對維修項目跟理賠金額無異議後,
我就通知車廠可以修車了。
不過這時候我的想法是我車先修,他最後要賠不賠我再跟他周旋。
因為我車每天都要用,不能一直放著。
反正我行車紀錄影像都留著,最後萬一搞到要上法院我也絕不會輸
肇事者倒也爽快,很快就聯絡我把賠償金匯過來,這時我才知道他沒有出險
照道理講應該是對方的保險業務會連絡車廠討論理賠事宜開始喊價,
他直接匯錢過來彼此都樂的輕鬆
之後我參考網路範本,擬了一份和解書一式三份。原本是打算約在事發地警局簽名,
後來因為彼此住家都離事發地很遠,所以雙方商定我簽完和解書後寄出,
他再簽名寄回一份給我一份給警局(目前進行到這裡)
==
遇到這種事情真的很煩,特別是自己明明就無肇責,還要處理一些麻煩事
希望原PO最後能順利解決
--
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36.236.194.53 (臺灣)
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car/M.1733338832.A.4B4.html
→ ga047768: 疑,你也沒出險? 12/05 06:03
沒有。車體險我只有買限額5萬的丁式,
第三人責任險雖然也有保,不過這次並不是我去撞對方,就沒出險
其實我之前的盤算是萬一出車禍,我就順勢把我這台超過十幾年的國產老車換掉
結果這次的車損只有後車門+保桿鈑烤,前車門有擠壓變形,鈑烤前車門跟葉子板
總維修費不含保養大概就兩萬出頭而已。
當下發生事故時,其實腦子是很混亂的,也沒想到說己方無肇責不會漲保費先出再講
只想著要讓對方保險出,不會想到強制險只賠體傷不賠車損
有些狀況是腦子冷靜後才慢慢想起來的
推 wheat1130: 為什麼合解書要給警局? 12/05 06:33
推 future108: 和解書幹嘛寄給警局? 12/05 07:22
推 kuroro94: 疑問+1 對方與自己兩份就夠了阿 12/05 07:24
推 Kroner: 維生素D 12/05 07:24這也是我的疑問,因為是以前我的法顧說的。避免甲乙雙方有人不認帳
而不巧自己留存的和解書又不知道丟哪時,至少還有公正第三人留存的第三份可以對照
→ palapalanhu: 怕到時被搞肇逃? 12/05 08:16
→ pinkyho: 不過上法院還是會被先轉調解庭 第一庭說實在的也不用請律 12/05 08:38
→ pinkyho: 師 自述一下 法官就叫你滾去調解了 但最好還是花點鐘點費 12/05 08:38
推 Chricey: 維他命C 12/05 08:38→ pinkyho: 找個律師了解怎麼講對自己最有利 12/05 08:38
→ pinkyho: 回錯篇了 12/05 08:39
推 TurtleGods: 警察局表示:這三小,寄給我幹嘛 12/05 08:54
推 Chricey: 苦瓜胜肽 12/05 08:54→ hancash: 因為有報案,而且有做筆錄,所以才要寄給當初承辦的派出 12/05 09:08
→ hancash: 所留存備查吧 12/05 09:08
是這樣沒錯。剛查了一下交通隊的網頁,是說可以寄一份給警局,處理的警局不會主動要
※ 編輯: wagwag (36.236.251.212 臺灣), 12/05/2024 09:55:2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