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jackloutter (Clarkson)
看板Tainan
標題[新聞] 國道瘋狂「減速逼車」 換來4個月刑期
時間Sat Oct 19 14:05:52 2024
國道瘋狂「減速逼車」 換來4個月刑期
https://news.ltn.com.tw/news/Tainan/breakingnews/4834791
https://img.ltn.com.tw/Upload/news/600/2024/10/18/4834791_1_1.jpg
蔣男因不滿鍾婦國道變換車道,逼車迫使對方停車,台南地院以公共危險判處4個月刑期
。國道示意圖,與新聞無關。(資料照)
2024/10/18 16:27
〔記者王捷/台南報導〕不要覺得在國道上減速逼車沒事,蔣姓男子因不滿鍾姓婦人突然
在國道上變換車道,先違規在路肩超車,到鍾婦前方又多次減速逼車。蔣男辯稱是想提醒
鍾婦,但台南地院認定公共危險判處4個月徒刑。
今年6月晚上8點左右,蔣男駕駛車輛行駛在國道三號台南市關廟區路段,當時鍾婦的車輛
突然變換車道,險些與蔣男的車發生擦撞。蔣男因此心生不滿,隨即違規行駛於路肩,超
越鍾婦車輛後,驟然變換至鍾婦車前並減速,企圖強迫鍾婦停車。
鍾婦並未立即停下,蔣男隨後尾隨並多次重演相同動作。在鍾婦準備駛入國道三號北向
357公里處的匝道時,蔣男再次從左側超車,隨後驟然減速,終於迫使鍾婦在匝道內停車
。此過程中,蔣男多次危險駕駛,尤其當時天候不佳、夜間大雨,嚴重威脅公眾安全。
鍾婦事後報警,並提供行車紀錄器畫面作為證據,警方調查後,蔣男雖坦承事發經過,但
辯稱自己只是為了提醒鍾婦注意其危險駕駛行為,並否認有妨害公眾安全的犯意。然根據
警方調閱的行車紀錄,蔣男的行為已構成具體危險。
最終,法院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,判處蔣男有期徒刑4個月,得易科罰金,法官在判決
中強調,蔣男的行為不僅危害鍾婦,亦對國道上其他用路人構成重大安全威脅,因此判決
適當懲處以示警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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→ zxc9411: 勇氣可佳 遇到三寶就另一回事了 10/19 14:29
→ hinajian: 是覺得對方沒有行車記錄器?這麼衝動 10/19 15:25
推 mepass: 台灣很多垃圾不覺得逼車是犯罪 10/19 16:09
推 taristocrat: 在國外都很乖 10/19 16: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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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 ah11851152n: 便宜還可易科罰金 10/19 17: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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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 abyepi: 多研究法規就知道怎麼減速,傻傻的 10/19 21: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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→ MediaPlayer: 應該不得易科罰金才對吧,這種容易衝動的人需要一點 10/19 22: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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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 YOLULIN1985: 台南地院 113,簡,3292 10/20 05:39
→ YOLULIN1985: 這人紀錄很精彩 10/20 05:40
→ YOLULIN1985: 爰審酌被告有竊盜、毒品、贓物、妨害公務、違反保護 10/20 05:40
→ YOLULIN1985: 令等前科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, 10/20 05: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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