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bassmaster (棋鬼斐肥)
看板PublicServan
標題[請益] 育嬰留停生效時間請益
時間Tue Feb 20 10:17:39 2024
(代PO)
各位前輩安安 小弟為約聘人員,因今年度想申請育嬰留停但過程有些疑問,故想請益
1.本次想申請期間為2/17-8月中旬。
2.簽呈在1/26送出並在2/20一層決行。
因需要契約書申請,契約書晚發,後續也是自己追問會辦單位才說不然先送,再附上。
人事處認為申請書日期2/17比簽核時間2/20晚,且需要到人事備查後發核准函才算
同意育嬰留停。
我的邏輯是申請書寫2/17開始,一層長官2/20同意我的申請。
人事發核准函確認事實生效。
但核准函上的核准日期不是應該按照申請書上的嗎?
為何核准日期非依長官批准的日期,而是由人事處發核准函的日期為定?
他一樣可以在2/20確認我申請的日期生效不是嗎?
這情況不知道是否可以再去問行政院人事總處之類的,但又覺得非必要,所以上來請益
請有經驗的前輩給我意見跟建議如何處理。
謝謝PublicServan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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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人生是為了變得更溫柔而存在的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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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 kvn6933630: 2/17申請離職 離職證明2/20下來 上面寫2/20生效離職 02/20 12:55
→ kvn6933630: 這樣我要跟人事凹說2/17申請離職的應該算我2/17就可以 02/20 12:55
→ kvn6933630: 不用上班才對 02/20 12:55
→ kvn6933630: 相同的概念套用在你請育嬰留停 02/20 12:56
→ kvn6933630: 所以結論:申請日只是申請並非核准,因為申請也可能被 02/20 12:58
→ kvn6933630: 阻擋或否決,要依實際核准下來的日期為主! 02/20 12:58
推 cps001: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 02/20 13:14
→ cps001: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,應於十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。 02/20 13:14
推 cps001: 你如果想要2/17生效,那依法規最慢2/7要提出申請 02/20 13:19
推 Kroner: DHA 02/20 13:19 → bassmaster: 他在1/26就提出申請了,是到2/20才走道人事處那裡 02/20 13:4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