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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帶風向成功?基隆、三重員警撫卹爭議 警政署長:協調放寬定義 2024.07.17 本(7)月13日,新北市三重分局警員黃瑋震凌晨駕車巡邏時,遭對向的車輛高速撞擊身 亡;今年2月29日,基隆市八堵分駐所警員蘇昱鴻,則是在值勤台遭到小貨車衝撞而喪命 。由於這兩則案件皆不合乎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》(以下稱《警察人員細則》) 中的「殉職」,引發議論,警政署長昨(16)日表示,將研擬修正認定,放寬撫卹定義。 依據《警察人員細則》第17條,「殉職」定義為「執行搶救災害、拘提或逮捕案犯勤務, 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,以致死亡」或「處理對其生命有高度危險之事故,遭受暴力或意外 危害,以致死亡」。若不符合上述條件,則只能以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》(以下稱 《公務人員撫卹法》)第53條,「公務人員在職因公死亡者,應辦理因公撫卹」處理。以 黃姓警員身亡案為例,兩者撫卹金相差多達726萬。 然而,追根究底,當初《警察人員細則》之所以訂定,是考量到警消工作的危險性。若由 此來檢視這兩起案件,「蘇姓員警身亡案」是在值勤台遭到小貨車隨機衝撞;「黃姓員警 身亡案」則是凌晨駕車時,隨機遭對向車輛高速撞擊而亡。 細觀之,其實這兩案都屬於「隨機」之性質。換言之,假若今天小貨車衝撞的是戶政事務 所,那麼傷亡的可能就是戶政人員;假使今天凌晨駕車值勤的是其他職務之公務員,那麼 則是該公務人員傷亡。 因此,這兩起員警的不幸事件,其實並沒有「警察人員」的專屬性,其可能發生在任何值 班、值勤者身上。因而,要套用《警察人員細則》的「殉職」定義,坦白說,並不合理。 這也就是為什麼一開始警政署認定,蘇姓員警案是屬於《公務人員撫卹法》的「因公死亡 」,而非《警察人員細則》的「因公殉職」。 可是另一方面,昨天警政署長張榮興卻改口表示,將協調放寬「殉職」定義,從優撫卹, 何以如此?明顯是受到媒體報導後的輿論壓力影響。然而,耐人尋味的是,媒體報導從何 而來?照理說,警政署給出的認定結果,只有相關人士會知道,怎麼會各家媒體皆大肆報 導?更可議的是,這些媒體前幾日還有志一同,報導黃姓員警家屬只能領到一百萬元的錯 誤訊息。 警政署長張榮興已經申明,光是根據現有《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》、警消安 全基金,以及《公務人員撫卹法》的「因公死亡」撫卹,總金額至少有2千3百萬元以上。 然而,在有心人士聯合媒體統一放話的情況下,成功塑造出員警撫卹金極少的錯誤印象, 於是各種「炸鍋」出現,大批網友也紛紛抱不平,就在這樣輿論壓力聲中,警政署長張榮 興也只能趕緊出面,強調會再協調主管機關放寬定義,只要是「執勤遭受暴力或意外死亡 」,就以「殉職」之資格來撫卹。 可以想見,在目前「民氣可用」的氛圍中,《警察人員細則》的「殉職」會順利放寬,日 後可能只要員警遭遇不幸,就近乎一律採用「殉職」來處理。 我們絕不希望再有不幸,只是,這樣的調整,讓其他公務人員情何以堪?如前所述,黃姓 員警案和蘇姓員警案,其本質是「隨機」之性質,並沒有「警察人員」的專屬性,其可能 發生任何公務人員身上。但其他公務人員並沒有《警察人員細則》專有的「殉職」優渥撫 卹,只能套用《公務人員撫卹法》的「因公死亡」撫卹,兩者相差甚大。 綜合觀之,發生在黃姓員警案和蘇姓員警身上的不幸令人不捨,但另一方面,卻也有讓有 心人士藉此不幸,聯合媒體放話,塑造輿論氛圍,迫使警政署修改《警察人員細則》的「 殉職」定義,趁機為自己人謀福利。從此事件中,我們也看到現今某些媒體記者的墮落, 甘願成為有心人士放話的工具,沆瀣一氣,待對方投桃報李,從中獲得好處,也難怪媒體 會淪為台灣的亂源了。 ---- 註:本篇為內容為筆者所寫,仿新聞特稿,希望用這種簡明扼要的方式跟大家一起討論, 謝謝。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36.226.22.194 (臺灣)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Keelung/M.1721227448.A.8F0.html ※ 編輯: kadioguy (36.226.22.194 臺灣), 07/17/2024 22:46: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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