推 enhao: 摘要做的很好 05/03 20:25
推 sdd5426: 笑死 三方混戰喔 05/03 21:17
推 smena: 林右昌真的鐵了心擺爛了,正常人都看得出來當初林府一定講 05/03 21:30
→ smena: 了一堆後面會有爭議的口頭承諾,雖然謝自己要選就要概括承 05/03 21:30
→ smena: 擔爛攤子,但他應該想盡辦法把林挖出來講清楚而不是依法行 05/03 21:30
推 Kroner: 高菌數益生菌推薦 05/03 21:30→ smena: 政謝謝指教,這樣沒完沒了 05/03 21:30
推 hotanger: 好了啦 一直拉林右昌出來坦 並不會讓草包加分 老話一句 05/03 23:06
→ hotanger: 有弊案有證據趕快去告 謝謝 05/03 23:06
推 smena: 當你說出幫草包加分就代表你不在乎這問題對基隆人的損害 05/04 00:46
推 Chricey: 益生菌比較 05/04 00:46→ smena: 政治的問題政治解決,草包已經沒救了他反正就看能撒多少錢 05/04 00:47
→ smena: 但是當大日也跳出來說基隆市政府應該給他和net錢就代表之前 05/04 00:47
→ smena: 的問題非常嚴重,林右昌到底怎麼談的有辦法讓大日說出基隆 05/04 00:48
→ smena: 市府必須出錢這種一定有人要進去蹲的話 05/04 00:48
推 Kroner: 益生菌品牌 05/04 00:48→ banmi: 不知道樓上怎麼會得出"有人要進去蹲"這種結論的? 05/04 04:33
→ banmi: 你覺得林右昌可能得進去蹲是違反什麼法條?? 05/04 04:34
→ eric3305: 希望撇除政治因素,該怎麼辦就怎麼辦 05/04 09:01
推 smena: 撇除政治因素就是開始時根本不應該OT當ROT用,只能說大日 05/04 09:51
推 Kroner: 高濃度魚油 05/04 09:51→ smena: 和Net是笨蛋以為自己賺到 05/04 09:51
→ smena: 平白無故市府要多花錢不可能沒有人扛責,但是誰扛就不好說 05/04 09:54
→ smena: 了,我相信肯定不是林右昌他很聰明知道怎麼閃責任 05/04 09:54
推 hotanger: 廢話那麼多也是沒用 還是一句 有證據趕快去檢舉 不用一 05/04 11:15
推 Chricey: 瑪卡推薦 05/04 11:15→ hotanger: 直想要幫草包推卸責任 05/04 11:15
推 hotanger: 麻煩盡快~就像台北市我就很佩服 柯P現在就已經列他字 05/04 11:19
→ hotanger: 案在偵查當中了 若林右昌有嫌疑應該也可以被告發 05/04 11:19
推 Oilchicken: 不意外的老哽 05/04 11:30
推 Chricey: 魚油推薦 05/04 11:30推 hotanger: 恩 對呀 發一堆似是而非的言論 確實很老梗 05/04 11:40
推 smena: 願你一生平安,不過請記得議員不是在法院議事,法官也沒有 05/04 11:56
→ smena: 義務為市府的政策負責,市民針對不合理的事情提出質疑而不 05/04 11:56
→ smena: 會被查水表是看似天經地義實則得來不易的政治成果,我確實 05/04 11:56
→ smena: 討厭林右昌大於謝國樑,不過那也是因為謝笨得很純粹,希望 05/04 11:57
→ smena: 他趕快龜回他的金山銀山爽一輩子就好不要再從政了 05/04 11:57
推 eon4: 交叉駁火! 05/04 13:39
推 Hamazura: 謝國樑很難被定罪,法院就國民黨開的 05/04 13:49
→ banmi: 那個布條到底是基隆市政府哪個局處出的錢有人知道嗎?? 05/04 17:54
推 SAKUHIRO: 大日表示市府要給大日跟NET增建費用,哇靠這是哪門子的 05/04 19:09
→ SAKUHIRO: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啊?到底怎談的,笑死 05/04 19:10
→ SAKUHIRO: 更不用說NET之前給市府權利金的計算方式是說自己蓋建築 05/04 19:15
→ SAKUHIRO: 物花了多少錢下去給的數,如果這錢根本要市府出,那權 05/04 19:15
→ SAKUHIRO: 利金算法又要重來囉 05/04 19:15
→ cloverfan: 林最多就政治責任,不過都離開基隆了,反正政治責任就 05/04 19:29
→ cloverfan: 蔡扛下來了,又可以拍拍屁股等待新黨職 05/04 19:30
→ banmi: 權利金算法重來,不是更顯得新約權利金的可笑嗎?? 05/04 19:31
→ perry52: 大日的立場就2~4樓商場所有權是基市府的,但是由NET與大 05/04 19:40
→ perry52: 日一起出錢蓋的(目前NET不承認大日有出錢),然後大日想 05/04 19:41
→ perry52: 跟基市府討蓋商場的費用。但如果他們三方之前簽過的合約 05/04 19:41
→ perry52: 沒有提過蓋的錢基市府要付的話,這個主張應該很難成立吧. 05/04 19:41
→ cloverfan: 樓上,大日和net契約載明,第一條,2-4了是租給net,所 05/04 19:44
→ cloverfan: 以net自己耶很清楚不是所有權人 05/04 19:45
→ SAKUHIRO: 為什麼新約權利金會顯得更可笑?如果NET增建部分根本是 05/04 20:42
→ SAKUHIRO: 要基隆市政府出錢,那它不花錢就可以收租營運下的成本 05/04 20:42
→ SAKUHIRO: 當然比微風要出錢的成本低,當然可以出更多權利金啊? 05/04 20:42
→ banmi: 現在有基隆市政府出資2-4樓的證據嗎? 05/04 21:25
→ young52177: 結論就是大房客出來打二房客的臉,說所有權是市府的 05/04 21:25
→ banmi: 微風現在的約不含2-4樓嗎?微風在2-4樓要花錢嗎? 05/04 21:26
→ young52177: 只能說賴著不走的最大,最衰小的還是市政府 05/04 21:26
→ banmi: 如果net沒出錢,那條件跟現在微風一樣,哪個基隆市政府收 05/04 21:28
→ banmi: 到的錢多?更何況如果是net有出錢呢? 05/04 21:28
→ young52177: 整件事的邏輯是大日跟市府租,現在大日說產權是市府的 05/04 21:29
→ young52177: 然而Net跟大日承租,卻說產權是他的 05/04 21:29
→ young52177: 這道理就像是二房客突然跑去跟房東說房子是他的 05/04 21:30
→ banmi: 產權現在就看法院判啊!如果以建物的第一次所有權登記,是 05/04 21:32
→ banmi: 以出資人為主喔! 05/04 21:32
→ young52177: 那就看法院判決吧,假設大日沒說謊,Net基本上是掰了 05/04 21:38
→ cloverfan: 那照樓上這樣說促參還是bot可以廢一廢了 05/04 21:39
→ cloverfan: 我說的是b 大 05/04 21:39
→ cloverfan: 明明net和大日契約的寫的輕輕處處,怎會有人想把產權送 05/04 21:40
→ cloverfan: 給net 05/04 21:40
→ cloverfan: 有沒有想過為什麼為什麼林智群律師一直死咬這是ot契約 05/04 21:43
→ cloverfan: ,就是為了2-4樓所有權屬於net鋪路,他根本就不管前朝 05/04 21:43
→ cloverfan: 林的死活 05/04 21:43
→ cloverfan: 如果是真ot契約,就不該建任何東西,那麼我們前朝林就 05/04 21:44
→ cloverfan: 不止是政治責任,很可能就要跟柯一樣,負刑事責任, 05/04 21:44
→ banmi: 我沒有講到BOT什麼的啊,就單純的建物第一次產權登記。 05/04 21:47
→ cloverfan: 你這樣就跟林智群律師一樣單純就民法物權來說,可是促 05/04 21:49
→ cloverfan: 參和bot 可是特別法 05/04 21:49
→ banmi: 大日說什麼,就拿出證據來,我相信NET那時付款的單據應該也都 05/04 21:50
→ banmi: 還在啊.... 05/04 21:50
→ cloverfan: 明明這件案子就是bot和促參出來的,然後單純討論民法 05/04 21:50
→ banmi: 那就看當初是簽什麼樣的合約啊! OT? ROT? BOT? 05/04 21:50
→ cloverfan: 物權 05/04 21:50
→ cloverfan: 那你這樣不就要給前朝林死 05/04 21:51
→ banmi: 就對事不對人啊,很難嗎? 05/04 21:51
→ banmi: 最近柯文哲不是被人家告發? 覺得林前市長有違法哪一條法條 05/04 21:52
→ banmi: 的,一樣可以去告發啊! 有證據就拿出來啊! 05/04 21:53
→ cloverfan: 是阿,對事不對人啊,對事也不會是net的,都說大日拿出 05/04 21:54
→ cloverfan: 和net契約,寫明只有租賃權而已 05/04 21:54
→ banmi: 但那時2-4樓產權還沒登記啊,不是嗎? 05/04 21:55
→ cloverfan: 就算是rot,net還是要移轉,所以你支持租霸囉 05/04 21:55
→ banmi: 基隆市政府還沒有產權也把東西租給微風了,不是嗎? 05/04 21:55
→ banmi: 不要去擴大解讀別人說的嘛,你怎麼確定簽的是ROT? 05/04 21:56
→ cloverfan: 而且大日也拿出證明租金折抵當作出資,net的? 05/04 21:56
→ cloverfan: 如果是ot,就不該建任何東西 05/04 21:57
→ banmi: 我支持你說的啊,OT不該建任何東西,就打掉啊! 05/04 21:57
→ cloverfan: 契約寫增建2-4樓,這個不就變成r? 05/04 21:58
→ SAKUHIRO: NET沒出錢就跟現在微風不一樣條件啊,微風現在必須要拿 05/04 21:58
→ SAKUHIRO: 3億元出來啊,只是那邊已經有建築物所有這三億元不會花 05/04 21:58
→ SAKUHIRO: 在蓋房子上面而已,他2到4樓當然不用花錢因為已經有東 05/04 21:58
→ SAKUHIRO: 西了,但錢要拿出來用在其他地方,微風出3億拿到經營權 05/04 21:58
→ SAKUHIRO: ,只是錢用在不一樣地方而已你可以洗成NET不出去條件也 05/04 21:58
→ SAKUHIRO: 一樣,很厲害喔 05/04 21:58
→ SAKUHIRO: 一個出錢蓋房子拿經營權,一個出錢完善其他東西拿經營 05/04 21:58
→ SAKUHIRO: 權,現在大日說出錢蓋房子錢還來,結果你說一樣?不要 05/04 21:58
→ SAKUHIRO: 在那邊亂狡辯亂護航啦 05/04 21:58
→ SAKUHIRO: 至於說什麼證據的就不用急著說啦,目前就是大日在指控 05/04 21:59
→ SAKUHIRO: 而已,我也是說這發言等於打臉NET之前比價方式,有問題 05/04 21:59
→ SAKUHIRO: 嗎?到底在急什麼啊? 05/04 21:59
→ banmi: 微風的三億不是正常營運就要花的錢嗎?? 05/04 21:59
→ banmi: 急? 又在扣別人帽子了! 我只是很好奇,一個經營起來的商場, 05/04 22:00
→ banmi: 怎麼收的錢反而會比較少? 05/04 22:00
→ banmi: 基隆市政府的委任律師葉慶元律師都說光這幾年可能就短收二 05/04 22:03
→ banmi: 十幾億營運權利金,那現在市政府一年收微風多少錢? 05/04 22:04
→ SAKUHIRO: 你要說謝國樑簽這個權利金很爛是你的自由,現在談論的 05/04 22:06
→ SAKUHIRO: 也不是這個吧,一開始NET拿錢蓋東西,所以可以拿到經營 05/04 22:06
→ SAKUHIRO: 權,現在微風拿錢完善停車場等地方,也拿到經營權,就 05/04 22:07
→ SAKUHIRO: 是這麼簡單的事情,什麼營運成本,八竿子打不著吧。你 05/04 22:07
→ SAKUHIRO: 卻說什麼NET不拿錢蓋東西條件也只是跟微風一樣,太扯了 05/04 22:07
→ SAKUHIRO: ,微風這錢本來就該用在停車場上面,這就是契約說好的 05/04 22:07
→ SAKUHIRO: 東西 05/04 22:07
→ banmi: 一開始NET拿錢蓋東西<---指的是蓋什麼東西拿到經營權?? 05/04 22:09
→ perry52: 說實在的,NET一直叫基市府公開招標合約內容,但如果就 05/04 22:30
→ perry52: 產權判定方面,NET跟大日簽過的所有合約其實也應該公開。 05/04 22:30
→ perry52: 因為2到4樓增建物的持有權利與義務,理論上應該是會寫於N 05/04 22:30
→ perry52: ET與大日的合約內容。不過我相信NET跟大日也不太想公開 05/04 22:31
→ perry52: 啦,只會拿到法院上。 05/04 22:31
→ banmi: 我比較好奇,大日說的如果是真的,那大日跟NET算債務關係嗎? 05/04 22:34
→ perry52: 大日與NET合約如果不全公開,光憑兩方在媒體放話的內容, 05/04 23:39
→ perry52: 基本上很難探究雙方權利義務 05/04 23:39
推 rod1014: 柯文哲列他字案就不要提出來了,等變偵字案再來說 05/05 00:37
→ banmi: 我認同樓上rod1014講的,不過林市長目前連他字案都不是,卻一 05/05 04:44
→ banmi: 些人一直說有問題,這些人真的法律觀念有待加強。 05/05 04:45
→ banmi: 我也認同perry52講的,根據現在看到的,很難去判定大日跟NET 05/05 04:46
→ banmi: 到底雙方的權利義務是什麼? 但我就更好奇了,基隆地政所在把 05/05 04:47
→ banmi: 產權登記給市府一案上,駁回NET所提異議的原因是"該案屬於 05/05 04:48
→ banmi: NET公司與大日公司之間債務關係爭執,故駁回異議"的依據是?? 05/05 04:48
推 smena: 大日和net都是小問題,問題是林沒有解釋他怎麼讓他們拿出 05/05 04:57
→ smena: 好幾億來蓋房子,覺得這樣沒問題你肯定是裝傻了 05/05 04:57
→ smena: 法律是給基層去遵守的,終究決定市政發展的不是法律,所以 05/05 04:58
→ smena: 我們才要慎選市長議員,靠法律沒辦法推動市政的 05/05 04:59
→ banmi: 但你會講出來"有人要進去蹲"這個就是法律啦.... 05/05 06:13
→ banmi: 謝市長其實有出來講過話,你覺得沒有說明到,可以具體"檢附證 05/05 06:15
→ banmi: 據"去告發,這個才是具體行為。但你都只是臆測,有證據?? 05/05 06:16
→ banmi: 如果單純以市政不講法律,基隆人覺得東岸商場發展成這樣算是 05/05 06:17
→ banmi: 好還是不好? 我不是基隆人,只是看戲的,實在不知道.... 05/05 06:18
→ banmi: 另外,法律絕對不是只給基層去遵守,看看基隆的前市長張通榮 05/05 06:21
→ banmi: 跟許財利,就很明白這個道理了,對吧?? 05/05 06:21
→ banmi: 謝市長其實有出來講過話<---"林"市長才對,打錯字 05/05 06:25
推 smena: 這件事走到現在已經很清晰了,就是林右昌使詐讓主富feat. 05/05 07:27
→ smena: 大日出錢建設大基隆,當時的綠如日中天他們可能覺得撈到20 05/05 07:27
→ smena: 30應該夠回本,殊不知蔡太廢謝又簽長約讓房子撈錢的計畫斷 05/05 07:27
→ smena: 念,現在大日攤牌了房子你市府要可以,贖金交出來,憑什麼 05/05 07:27
→ smena: 我要無償建設大基隆,如果法院還真的這樣判(我認為應該不 05/05 07:27
→ smena: 會),那不找幾個人出來殺頭不可能平息眾怒,但是林是聰明 05/05 07:27
→ smena: 人,他知道最後只有主富吃虧但當今備位元首都出來摸頭了也 05/05 07:27
→ smena: 不可能繼續鬧大,你要說這和法律有什麼關係我覺得沒有,一 05/05 07:28
→ smena: 切都是政治而已 05/05 07:28
→ smena: 至於兩位前市長的罪行那是他們個人濫權,被關剛好而已 05/05 07:30
→ banmi: 全篇我只看到你的臆測,證據呢? 05/05 08:51
→ banmi: 說出有人要進去蹲的卻說跟法律無關?那...怎麼會進去蹲? 05/05 08:55
→ banmi: 這我想不通。 05/05 08:55
→ perry52: To Banmi, 基隆地政所應該是依據內政部85年6月17日台內 05/05 09:09
→ perry52: 地字第8575363號函去駁回,當然能不能用這條來駁回可能大 05/05 09:09
→ perry52: 家也有不同想法 05/05 09:09
推 banmi: 謝謝perry52,但我好奇的是基隆地政有大日跟net債務關係的 05/05 09:26
→ banmi: 證據嗎?做出這個駁回異議的依據是? 05/05 09:26
推 smena: 那就算啦,你懂不懂也不重要,你又不是基隆市民不是跟你的 05/05 09:48
→ smena: 市政府討錢 05/05 09:48
→ perry52: To Banmi, 這我就不知道囉,你可以參考我上方 丟的tinyur 05/05 10:08
→ perry52: l 短連結,也是有律師有跟你一樣的疑問。 05/05 10:08
→ banmi: perry52,這就是引用的法條沒錯,但是否滿足引用的條件吧 05/05 10:30
→ banmi: ? 05/05 10:31
→ perry52: 如果大日跟主富兩者有簽租賃契約書,那他們兩者之間應該 05/06 00:47
→ perry52: 算是有債的關係吧? 05/06 00:47
→ perry52: 而且他們兩方還有租金折抵的合約在。 05/06 00:53
→ banmi: perry52,這樣講好像也行得通,不過我覺得還有兩個疑點。 05/06 04:42
→ banmi: 我不是唸法律的,觀點有錯請指正不要笑我 = = 有債務關係駁 05/06 04:43
→ banmi: 回異議,這個債務關係是甲(NET)跟乙(大日),如果乙也來主張產 05/06 04:44
→ banmi: 權所有,當然可以用這一條,但現在主張產權所有的卻是丙(基隆 05/06 04:45
→ banmi: 市政府),這個我真的不知道我對法條的理解有沒有錯? = = 05/06 04:45
→ banmi: 第二個,就我所聽到的,公務員對這種有爭議的案子,即使可能滿 05/06 04:47
→ banmi: 足法條的條件,但因為已經進了法案,都會很謹慎,再三確認,拖 05/06 04:47
→ banmi: 著等法院去判決。這個案子卻似乎不是這樣,只能說做決定的人 05/06 04:49
→ banmi: 很有決斷力。 05/06 04:51
→ banmi: 進了法案<---進了法院,打錯字.... 05/06 04:51
推 linbaba0943: 繞了一大圈還是講不出林是犯了什麼罪,只會影射 05/06 07:46
→ cloverfan: 其實你說的第三人是net,net只能算是大日對基隆市政府 05/06 07:53
→ cloverfan: 的債務履行輔助人 05/06 07:53
→ cloverfan: 如果定性本契約是rot契約,林當然沒問題啊,如果是ot, 05/06 07:55
→ cloverfan: 為什麼可以r?你怎會覺得沒刑法疑慮 05/06 07:55
→ joh: 第一次看到這種根本不是rot 的契約,至於大日再吵不續約的事 05/06 08:59
→ joh: 情,反而證明前政府更可疑,是不是有說了什麼保證續約的話 05/06 08:59
→ hotanger: 不用在那裡可疑來可疑去 有證據趕快去檢舉 05/06 09:49
→ banmi: cvloverfan,你覺得林前市長具體可能犯了哪一條刑法? 05/06 10:10
推 joh: 事實上基隆市政府早就把一些公文和文件都交給檢調了 05/06 10:44
→ banmi: 看新聞,謝市長不是連這次評選也有送檢調嗎? 05/06 11:00
→ cloverfan: 犯哪條要看到底契約是什麼定性啊,如果是ot ,後面增建 05/06 11:35
→ cloverfan: 沒經過招標程序,這有圖利的嫌疑,但是後面有經過議會追 05/06 11:36
→ cloverfan: 認,這個程序能否認可,要給法院判斷. 05/06 11:36
→ smena: 如果增建的條件是市府也要出錢那議會就不可能同意了 05/06 18:1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