※ 引述《ams9 (大發利市)》之銘言:
: 2.記者署名: 記者郭玗潔/高雄報導
: 高雄一名人妻小美(化名)在某光電大廠上班,卻在婚姻期間出軌3男,先和已
: 婚男同事上摩鐵後,又被丈夫抓包和一名公司作業員精神出軌,被制止後,
: 她搬離家中和另一名男同事同居,而後她對丈夫懺悔並寫下自白書,仍和男
: 同事糾纏不清。戴了3頂綠帽的丈夫憤而離婚,並將小美和2名男同事告上法
: 院。高雄地院審理,判小美分別要和2男連帶賠償各15萬。
: 推 WMS: 判決書 https://reurl.cc/Q5nOzp 112.104.9.181 11/15 20:59
除了上述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訴字第九三五號」民事案外,還有「訴字第六三
零號」民事案(同時還涉及本訴、反訴二件事)
先簡單整理兩案的主張聲明:
甲案本訴:丙○○(丈夫) 訴 乙○○(妻子)、丁○○(第一位男同事)
(請求連帶賠償一百萬元,最終判准十五萬元)
甲案反訴:丁○○ 訴 丙○○
(請求賠償五十萬元,最終被駁回)
【這部分該媒體沒提到】
乙案 :丙○○ 訴 乙○○、甲○○(第二位男同事)
(請求連帶賠償六十萬元,最終判准十五萬元)
因此,僅針對反訴部分,進一步敘述:
主張詳細:(簡單來說,就是「妨害自由」罪相關,但沒說這人是否有報警)
丙○○業已提起本件訴訟,詎丙○○未思依循訴訟程序解決雙方紛爭,竟於一一二年四月
三日晚間九時五十八分許,在高雄市美濃區中正路二段,我的汽車停於該處,丙○○竟擅
自打開車門,不讓我駕車離開,並持續咆哮「又是你們兩個,是不是,是否是阿????
」;復於同日晚間十時二分許,丙○○夥同友人在路邊等待我駕車經過,丙○○友人持手
機錄影,另一名友人則站在汽車右前方阻攔行車,丙○○則打開車門進入車內,我不得不
把靠路邊停車,丙○○所為顯然已壓迫我的行動自由,且在我下車後,丙○○與其友人則
不斷圍者我辱罵;其後在一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晚間八時許,在高雄市楠梓區○○路○○巷
,丙○○未得我的同意而持手機跟蹤錄影,監控我的行踨權,丙○○所為已侵害我的人身
自由、隱私權,丙○○自應損害賠償責任甚明。
反訴答辯:
我約友人邱XX一同是丁○○位於美濃住處找丁○○,雙方約在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
○○號會合,正好遇到乙○○載送丁○○回來,我們是等丁○○下車後才上前,當天的錄
影是在公共場所蒐證,並未侵害乙○○的隱私權及妨害自由;後來我發現丁○○未到大樹
藥局上班,我再去丁○○位於楠梓的住處等她,沒想到丁○○跟乙○○一起回來,我就在
路邊錄影,我並無妨害自由或侵害隱私權之行為。
心證理由:
1.乙○○雖主張丙○○於一一二年四月三日攔車,並打車門喝令乙○○下車,且未得同意
即上車,因此妨害自由、侵害隱私權等語,此為丙○○所否認之。然乙○○自承:當天因
丁○○先下車,故車門沒有鎖,丙○○上車後要求我要下車,但丙○○未拿任何物品,我
下車後就立刻報警,當時丙○○只有走向我的車,丙○○與其友人並沒有開車堵我的車,
丙○○只有上車坐在副駕駛座,要求我下車等語;又經本院勘驗當天錄影影片,可知丙○
○站在副駕駛座外,丁○○站在後車門處,丙○○低頭看向駕駛座並吆呼「又是你們兩個
阿,是否是阿」,並喝斥乙○○下車,而乙○○並未下車等情,有勘驗筆錄及錄影影像截
圖在卷可參;再所謂「強暴」乃以實力不法加諸他人。而丙○○僅走向汽車,但未拍打或
圍堵以攔阻車輛,或持物品作勢要求乙○○下車,況乙○○下車後亦立刻報警,顯見乙○
○之人身自由並未受到限制;再者依上開錄影影像截圖所示,乙○○駕駛之汽車停車位置
係路邊公開之場所,衡情並無不欲人知之行為,因此乙○○主張丙○○所為妨害自由、侵
害隱私權,難認有據,不予採認。
2.乙○○主張一一二年六月三十日當天,伊、丁○○與友人聚餐後,伊駕車送丁○○返家
,在丁○○住家外,因車上尚有二名友人,丙○○持手機錄影之行為,顯已侵害隱私權等
語;又丙○○不爭執當天到丁○○住家外等丁○○,而發現丁○○、乙○○一起回家,因
此拿手機錄影等語;又觀諸丙○○錄影影像翻照片僅為丁○○下車之照片,自難認丙○○
所為屬不法侵害乙○○之隱私權,乙○○此部分主張,洵屬無據,自難憑採。
3.另乙○○此部分之請求,經本院審認後,認其請求均屬無據,不足採認,其所為抵銷抗
辯,亦無足可採。
順帶一提,學資歷部分:
丙○○:甲案:大學畢業,在某殯葬公司(甲)擔任助理
乙案:高中肄業,在某殯葬公司(乙)擔任業務
乙○○:大學畢業,任職某上市公司(沒有敘述職業別)
丁○○:高中畢業,任職藥局門市人員
甲○○:大學畢業,任職某上市公司屏東模組廠員工
這些看來,還真令人感到羡慕的... (?)
同時乙案還表示:
原告雖主張其因被告之侵害行為,致罹患「環境適應障礙」,並提出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
民眾診療服務處出具之診斷證明書為據,惟經本院函詢原告罹病之原因,該醫院函覆略以
:依病歷記載,原告於一一二年二月十三日初次至本院精神科門診就診,自述一一二年二
月間發現妻子與其他男性互動狀況後,開始出現精神焦慮、食慾差、失眠、胸悶、發抖、
心悸及自我傷害意念等症狀,持續約二週後就醫,診斷為環境適應障礙等語,復觀諸其就
診相關病歷,可知原告係在乙○○與訴外人丁○○外遇離家後,無法接受而出現情緒問題
及身心症狀進而就診。原告並曾以乙○○於一一二年二月一日離家與丁○○同居、與丁○
○發生性行為,侵害原告配偶權益為由,對乙○○及丁○○訴請賠償,經本院判決丁○○
與乙○○應連帶賠償十五萬元,此有本院一一二年度訴字第六三零號判決在卷可稽,另依
原告於臉書公開之文章,其自述乙○○與甲○○發生性行為後,元晶公司內部謠言散布,
最後因乙○○與甲○○打死不承認而收場。之後乙○○又與公司內作業員第二次精神出軌
,被原告於一一一年(文章誤載為一一零年)十一月四日發現並制止,之後在一一一年底
又第三次外遇,並在一一二年二月一日離家與丁○○同居,之後被原告發現,歷經談判、
自白後,一一二年二月十四日原告發現乙○○仍欺騙原告而與丁○○出遊過情人節,因而
成為壓垮原告之最後一根稻草等情,可見原告早在一一一年年年底前,即知悉乙○○曾與
甲○○及其他同事外遇,並非一一二年二月出現症狀當時才知悉,而原告於一一二年2月
間精神受重大打擊而出現症狀就診,最直接原因仍是乙○○與丁○○外遇並離家同居,且
被發現後仍繼續往來之故,本院因認尚不足以認定原告所罹病症是被告二人之婚外情交往
及性行為所造成,故本院核給精神慰撫金時不予斟酌。
不曉得是真有可憐之處,還是有其他因素
但無論怎樣表述,傷害畢竟還是造成了,怎樣善後是他們自己的事了(且甲案完成後至乙
案期間,雙方已經離婚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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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、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
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〈あす〉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〈だれ〉のことも
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、あの頃
輝く未来は、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
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、奇蹟を叶えてく
——玉置成実《リザルト》(『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』第二片尾曲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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