※ 引述《CREA (人間不信)》之銘言:
: 社會中心/陳沛瀠報導
: 2021年新北市發生一起車禍案,開計程車的葉姓男子因為搶快,從外側車道
: 直接左轉,撞倒對向的直行機車騎士蔡姓女子;蔡女臉面骨折、斷了4顆牙,提
: 告葉男要求賠償。法官認定蔡女不該無照騎車,但葉男的違規情節更加嚴重,一
: 審判決葉男賠償30萬餘元,上訴後二審判葉男共要賠償39萬餘元確定。
: → potential208: 才39萬?笑死 鬼島 49.217.192.81 11/04 22:34
判決文要先看完才行...
按照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簡上字第二五一號」民事判決,並結合前審之「新店
簡易庭一一二年度店簡字第四二五號」民事判決內容,簡單摘錄:(以下為計算與有過失
前的數額)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
│ 賠償類型 │ 原告請求 │ 一審判准 │ 二審判准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┤
│ 醫療費用 │ 400,000 │ 全額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看護費用 │ 198,000 │ 全額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薪資損失 │ 66,240 │ 全額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 機車修繕費用 │ 41,000 │ 30,012 │ 未上訴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醫療耗材及安素飲品 │ 6,380 │ 6,144 │ 未上訴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住院期間洗髮費用 │ 1,950 │ 不予准許 │ 未上訴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就醫期間交通費用 │ 5,560 │ 3,370 │ 未上訴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未來重建 │ 植牙費用 │ 400,000 │ 260,000 │ 上訴駁回 │
│ 費用 │ │ (註一)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臉部骨骼 │ 200,000 │ 15,000 │ 上訴駁回 │
│ │ 重建費用 │ (註二)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除疤費用 │ 50,000 │ 25,000 │ 未上訴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鑑定費用 │ 3,000 │ 不予准許 │ 未上訴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精神慰撫金 (註三) │ 400,000 │ 100,000 │ 250,000 │
╞═══════════╪═════╪═════╪═════╡
│ 總額 │ 1,521,420│ 853,056 │ 1,003,056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┤
│ 被告負擔與有過失比例 │█████│ 六成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 分擔後總額 │█████│ 511,834 │ 601,834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扣除保險給付之 106,551 元後,一審、二審判給金額分別為 305,283 元、395,283 元(
追加九萬元)。
註一:二審減縮至請求 380,000 元
註二:二審減縮至請求 100,000 元
註三:考量因素包括:
原告:高職畢業,目前從事早餐店跟便利店工作,一個月約 25,000 元,需要扶養
四歲的女兒(二審追加:在年僅二十餘歲之下,因系爭事故受有「左側顴骨
及上顎骨骨折、右側下顎骨踝突骨折、上顎齒槽骨骨折、左側上下眼瞼、下
唇、下巴撕裂傷、右上門齒、左上門齒、側門齒及犬齒牙冠斷裂、左側肱骨
幹移位性骨折、雙側肺挫傷併左側氣胸、左側顏面骨骨折、臉部多處撕裂傷
和擦傷」,傷勢甚為嚴重,且歷經住院、數次手術,目前仍留有疤痕,並致
一段期間內不能工作,堪認其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。)
被告:高中畢業,目前沒有工作,滿其實歲不能繼續開計程車,沒有人需要扶養
順帶一提,葉男提起附帶上訴,主張雙方各應負擔五成責失
但合議庭法官的說法是:
經本院當庭播放甲○○所提出之行車紀錄錄影檔勘驗結果:「畫面前方有黃色計程車(按
即系爭汽車)一部,沿路行駛經過三個路口,在肇事路口前計程車由外側向左行駛(仍在
外側車道),尚未到斑馬線前,計程車左側方向燈開始閃,機車在對向斑馬線時,此時可
聽見喇叭聲,喇叭聲持續,沒有看到計程車後方的煞車燈有亮起的情形,計程車持續往左
切,機車繼續往前(喇叭聲持續未停),機車經過計程車前方,計程車左前方撞擊機車,
機車往右倒」,並有擷取之錄影畫面照片在卷可稽,堪認乙○○駕駛之黃色計程車在左轉
前並未先駛入內側左轉車道,未減速慢行,且於見到對向車道有直行前來之機車(甲○○
所騎乘之機車)亦未減速及讓直行車先行,致於對向車道撞擊甲○○所騎之機車而肇事,
其就系爭事故之發生顯然有重大過失;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雖認其與乙○
○同為肇事原因,但不能因此即推論甲○○與乙○○應各負擔五成肇事責任,本院審酌甲
○○雖係無照駕駛,且有超速行駛之情形,就系爭事故之發生亦應負肇事責任,但依前所
述,乙○○之過失情節顯然較重,自應負較重之肇事責任,故認乙○○、甲○○就系爭事
故應負之過失責任比例為「六:四」。從而,認定甲○○應負之與有過失責任比例為四成
,乙○○附帶上訴主張甲○○應負五成之與有過失責任比例,並非可採,其附帶上訴為無
理由。
不管怎樣,僥倖心態不該有、奉公守法才重要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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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羨人間琢玉郎,天教分付點酥娘。
盡道清歌傳皓齒、風起,雪飛炎海變清涼。
萬里歸來顏愈少、微笑,笑時猶帶嶺梅香。
試問嶺南應不好,卻道:此心安處是吾鄉。
——【北宋】蘇軾《定風波・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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