看板 Gossiping
※ 引述《devidevi (凱特)》之銘言: : 中選會把規定拿出來,哪一條講清楚,就一翻兩瞪眼 : 如果沒有,那就是直接增加明文規定 : 有必要這樣隔空吵架 : 依法循例,依哪條法,循哪條例,講清楚不就好了 : 都沒有的話就用常識來判斷 : 連署為什麼還要寄信回函, : 假設100萬人連署,不就要寄100萬份回函 : 如果是有疑慮的才要寄回函,哪有疑慮連署的怎麼定義 : 那就應該要改連署方式,減少人員作業流程 第 十六 條主辦選舉委員會辦理第五條第五款、第十二條第五款之查對,發現提議人名冊 、連署人名冊有疑似代替簽名或蓋章情事,得寄送查詢單向*[1;33m當事人查詢是否為本 人簽名或蓋章。*[m 這裡就是告訴你有為什麼要送查詢單。 還有本魯是不知道你是怎麼看新聞的? 請記住這個前提,查詢單是用限時掛號信件寄出的。 基隆巿認定的樣態如下: 1.限時掛號信件附回執逾期招領。 2.限時掛號信件附回執查無此人 。 3.限時掛號信件附回執拒領。 4.查詢單有回覆但未簽名或未蓋章。 5.查詢單有回覆但未勾選是或否。 6.查詢單有回覆但勾選是及否2個選項。 7.未回覆查詢單。 8.逾期回覆查詢單和其他。 現在就是懷疑對於連署人文件有疑慮,才會寄出查詢單。 被查詢人你都連署了,再簽個確認回覆寄回有什麼難的? 如果中選會認為『未回覆查詢單』也視同己確認連署人,那你在法條寫這規定做什麼? 讓公務員有消耗稅金的方式? 寄32元的現掛要寄幾萬人,是當地方政府有很有錢嗎?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60.249.211.103 (臺灣)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Gossiping/M.1721188108.A.A30.html
magamanzero: 我覺得以後罷免就送全市的名單進去 60.248.126.193 07/17 11:55
magamanzero: 讓地方選委會自己去挑 wwww 60.248.126.193 07/17 11:5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