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kymco9999 (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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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[課業] 違建與刑法185條構成要件是否該當
時間Sat Jul 8 00:35:30 2023
最近重讀刑法分則時
在公共危險罪章的刑法第185條是這麼寫的
刑法 185 條
一、損壞或壅塞陸路、水路、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,處
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。
二、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
有期徒刑。
三、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最高法院刑事判例92年台上字第6412號曾說明:刑法第185條第1項所謂陸路,當然指可供
公眾往來之陸路(即道路)而言,至於該道路是否僅供人通行,或供人、車通行,應非所問
。
道路,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規範如下
本條例用詞,定義如下:
一、道路:指公路、街道、巷衖、廣場、騎樓、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。
(後略)
假設住戶A在自家含有騎樓部分的建物,將騎樓圍起來當成私人住家使用
是否有可能該當刑法第185條要件之一的損壞或壅塞陸路?看起來應該是構成
(以騎樓算道路一部角度)
但是第二要件「致生往來之危險」這就有問題
例如因為騎樓圍起來占為己有,行人不能走在騎樓要繞道道路邊緣線甚至快慢車道上
這樣有無「致生往來之危險」的構成要件之一該當
我查過最高法院或其他法院的判決書,似乎沒有針對騎樓占用作出有罪判決的判決書
是否因為沒有「致生往來之危險」的因素嗎?
而王欽彥(法學教授)投書見解雖然只供參考
但裡面節錄一段內容是值得思考的
「以設置鐵捲門、搭蓋違建、停車之方式,阻塞騎樓,令行人無法通行、必須行走柏油路
面與車輛爭道,是對行人(包括幼兒、學童、嬰兒車、輪椅族)之通行安全造成危險,甚
為明確。從而應該當於前述犯罪」
https://newtalk.tw/citizen/view/57838
所以如果題目問騎樓搭建成私人空間,是否該當刑法185條之構成要件
應該要從哪個角度出發論述比較妥適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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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編輯: kymco9999 (118.233.38.230 臺灣), 07/08/2023 00:41:16
推 leptoneta: 你的故意呢 07/08 02:05
→ BlackCoal: 這樣講的過去的話,那併排停車就關到死了 07/08 05:49
→ kymco9999: 意思是說沒有故意犯? 07/08 09:53
→ kymco9999: 純粹過失 07/08 09:54
→ kymco9999: 185只罰故意犯? 07/08 09:54
推 Kroner: 有人用過中醫針灸治療關節痛的嗎?效果如何? 07/08 09:54 推 angryfatball: 法條沒寫罰過失就是沒有r 07/08 09:59
→ kymco9999: 對 07/08 10:30
→ leptoneta: 不然發生車禍全都該當185? 07/08 10:33
→ kymco9999: 所以該教授的投書有盲點? 07/08 12:24
推 Kroner: 樓下關節痛都吃鞏固力 07/08 12:24 → kymco9999: 因為違建不一定是故意要致公共危險? 07/08 12:25
→ Gardenia0603: 理論上可以吧,重點還是在具體危險的判斷啊,他認 07/08 13:34
→ Gardenia0603: 為有算他的價值判斷,可以尊重,這其實是事實認定 07/08 13:34
→ Gardenia0603: 的問題,都得看個案而定,至於故意如果你的理解是 07/08 13:34
推 Kroner: 我有在用UC2,感覺效果還不錯欸! 07/08 13:34 → Gardenia0603: 行為人的認知符合法定構成要件的話那的確說得通, 07/08 13:34
→ Gardenia0603: 或許這看法有點荒謬但也是符合定義、邏輯推演的結 07/08 13:34
→ Gardenia0603: 果,不過我想最重要、困難的還是實務大概不會採行 07/08 13:34
→ Gardenia0603: 這種那麼加重公務負擔的見解吧 07/08 13:34
推 Kroner: 有人知道UC2和其他關節保健品的差異嗎? 07/08 13:34